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
厅质监字〔2012〕133号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1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总体要求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办法》宣贯与培训,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要求和操作要点,明确相关信息录入、审核的责任主体,有序、扎实地做好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各项工作。《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质监局。
二、建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库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库是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信息电子平台的基础,也是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的前提。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库的录入与维护工作,确保项目库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录入和项目信息审核,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工程项目信息录入。三级(含)以上公路、独立招标的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公路机电工程等公路工程项目和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或独立招标的水运机电工程项目属项目库录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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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实施过渡期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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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在岗的监理工程师均应重新在新登记系统中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过渡期间新、旧两套登记系统同时运行,新登记系统暂不对社会公开(仅限于监理企业和质监机构操作),过渡期间旧登记系统仍然是社会查询监理企业人员登记情况的唯一界面。
(二)凡是监理工程师在基准库中无个人身份证件号或电子照片的,或因身份证件号、姓名变更等导致无法进行从业登记的,均应先申请个人信息补录或身份证件、姓名信息变更,完成基准库信息补录或变更后,方可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个人信息补录及变更申请程序和要求详见附件1。
(三)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试并获证的在岗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时,应于
(四)过渡期间,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项目业主于
(五)过渡期间,监理企业资质评审、复查、定期检验、变更、信用评价工作中监理工程师登记信息的认定以旧登记系统为准。
四、其他说明
(一)关于监理工程师业绩奖惩信息。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收集、汇总、录入项目中从业监理工程师的奖惩信息,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工程师的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信息,项目业主责令监理工程师清退出场,因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问题被监理企业撤换等信息。上述信息采信均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关于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岗位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在项目从业过程中,其具体监理岗位发生变更时,应按《办法》附件4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按业绩登记程序进行监理岗位变更登记。